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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 2012/12/13 10:42:21 | 阅读:28304 |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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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省委省政府和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与沟通,调动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优秀人才努力创新创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海南做出更大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的重点专家(以下简称“重点专家”),是指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业进步、科技研发、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行业代表性,享有较高声誉的优秀人才,包括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重点专家坚持统一遴选、集中管理的原则。重点专家的遴选、联系服务、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重点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章
对象遴选
第四条
重点专家人选在全省除党政群机关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农村基层中选拔。
第五条
重点专家的遴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神。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我省引进的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有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成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
、在琼来琼工作、服务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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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
3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优秀企业家,依法经营、业绩突出的非公经济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或带头人;
4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5
、“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6
、“全国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获得者
。
第六条
重点专家人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名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人选名单,经省委组织部综合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对贡献重大、影响广泛的优秀人才,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将其直接列为拟定人选。在琼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央直接掌握联系专家自然入选。
第三章
联系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加强与重点专家的联系和交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通过组织理论学习、研修深造、座谈交流、咨询服务、学术休假、联谊联欢等活动,及时向重点专家介绍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递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信息,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改善重点专家的工作生活环境。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培训、研修深造、学术交流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专家出国(境)研修深造和学术交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专家参加疗养考察活动。积极协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专家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条
充分发挥重点专家的作用。根据重点专家的特长,积极支持重点专家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其在重大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支持和组织重点专家通过竞争,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研究,进行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积极推荐重点专家担任各级人才代表、政协委员,吸收和聘请重点专家参加各级政府的顾问团、咨询团和服务团等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参政议政作用。
第四章
重点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重点专家应履行如下责任: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等活动,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在学术、技术及专业
管理上不断创新,取得更大成绩;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为我省科学技术、重点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人才,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头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崇尚科学的良好风气。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专家动态管理制度。重点专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补充。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专家待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聘、退休、去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并处理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专家考核制度。重点专家的考核,按照我省专家考核的有关规定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作为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重点专家资格。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受到行政开除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过错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五)在专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未经组织批准出国出境及逾期不归的;
(七)其他不适宜列为重点专家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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