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协千厂千会协作行动项目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修改稿)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 2012/12/13 11:18:00 | 阅读:12435 |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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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协千厂千会协作行动项目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条:为保证海南省科协“千厂千会协作行动”(简称厂会协作)表彰奖励评审科学、规范和公正,推动“金桥工程”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科协“厂会协作”设优秀项目奖、优秀组织奖。
第三条:海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厂会协作”专家小组负责对优秀项目奖进行评审;海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对优秀组织奖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科协审定批准。
第四条:在海南省科协立项,已完成并取得效益的项目,可申报优秀项目奖;参加并组织实施“厂会协作”活动,取得良好效益的单位,可申报优秀组织奖。
第五条:表彰奖励申报
1、申报时间:每年的9月—10月中旬。
2、申报要求:
(1)、申报优秀项目奖应填写《海南省科协“千厂千会协作行动”优秀项目奖表彰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一份,申报时必须有合同书、(证明项目是由协作双方组织实施的文件),项目效益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报优秀组织奖应填写《海南省科协“千厂千会协作行动”优秀组织奖表彰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一份,并附工作总结、项目效益证明等相关材料。
(3)、项目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必须由项目协作双方出具;经济效益的证明必须加盖项目采用单位财务专用章。经济效益是指在项目实施后,项目年度增加的利税,节约的资金。
第六条:评审原则
1、优秀项目奖
考察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水平、推广前景和组织工作量。
2、优秀组织奖
考察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厂会协作”活动的计划、方案,项目数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日常管理,以及参与海南省科协学会部组织的“厂会协作”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评审标准
1、优秀项目奖
(1)在本省年度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
(2)技术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先进水平,具有很大推广前途;
(3)工作量很大。
2、优秀组织奖
(1)提出实施“厂会协作”的有关计划、方案,对本本单位开展“厂会协作”活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组织、协调、实施“厂会协作”过程中,管理工作十分出色;
(3)能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成效十分显著;
(4)组织工作量很大。
第八条:评审程序
1、海南省科协学会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主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3、专家组对优秀项目奖进行评审;
4、海南省科协学会部组织专家对拟表彰奖励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检查;
5、海南省科协学会部对优秀组织奖进行评审;
6、海南省科协学会部汇总,报海南省科协领导审核评审结果,拟定表彰的优秀项目奖、优秀组织奖名单;
7、评审结果在省科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7日内可提出异议;
8、海南省科协学会部受理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9、海南省科协审定批准,并在省科协网站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九条:表彰奖励
1、海南省科协“厂会协作”项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2、以海南省科协名义发文,对获奖项目和单位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协学会部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