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协、人才局,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支持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海南举办,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4年8月9日
海南省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海南举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交流活动”)是指由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创新企业等科技类创新主体在海南举办、由国际人才参与,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学术交流活动。交流活动类型一般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研讨会等。
第三条 交流活动资助工作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含国家行政机关、群团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且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管理规范的法人。同一交流活动如果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单位进行申报。在同一年度内多次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的交流活动的,只能申报一次资助。
第五条 申报资助的交流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海南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为选题的交流活动;
(二)围绕海南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交流活动;
(三)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交流活动;
(四)与人才引进相结合,以引进人才来海南工作为主题的交流活动;
(五)其他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交流活动。
第六条 被资助的交流活动分为一般交流活动和永久性落地交流活动,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方向外,还须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1.人数规模不少于100人;
2.人数规模400人以下的,国际人才数量不少于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人数规模400人以上的,国际人才数量不少于80人;
3.人数规模400人以下的,该领域国内外学者或产业专家人数不少于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人数规模400人以上的,该领域国内外学者或产业专家人数不少于200人;
4.举办时间不少于1天;
5.由我省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6.交流活动应被多家国家级或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二)永久性落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1.主办方应在活动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海南为活动永久举办地、活动举办周期等内容,且连续举办两次以上活动;
2.人数规模不少于200人;
3.人数规模400人以下的,国际人才数量不少于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人数规模400人以上的,国际人才数量不少于80人;
4.人数规模400人以下的,该领域国内外学者或产业专家不少于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人数规模400人以上的,该领域国内外学者或产业专家人数不少于200人;
5.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
6.由我省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7.交流活动应被多家国家级或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纳入资助的支出应是交流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直接支出。资助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等设备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出版印刷及图书资料费、专家报告费、调研咨询费、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特邀专家差旅费、车辆租赁费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等费用(含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各类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
第八条 交流活动采用事后奖励方式,按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的30%予以资助。一般交流活动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永久性落地交流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及流程
第九条 申报。资助以申报为前置条件,受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7月举办的交流活动。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海南省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
2.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
4.通知、指南(手册)、主题报告目录、签到表、涉外活动批准文件、特邀专家名录、正式代表名录等;
5.一般交流活动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佐证材料;
6.永久性落地交流活动需提供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的佐证材料。
(二)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含交流活动基本情况、取得主要成果、意义等。
(三)成果材料
成果材料包括:论文集、决策建议书、交流活动促成的合作、相关影像视频资料、宣传效果等。
(四)审计报告
由审计机构依法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对纳入资助范围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十条 初审。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审定。省科协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党组会议审定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拟资助名单在省科协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拨付。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入省科协下一年度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后一次性拨付至资助对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交流活动举办前20天报省科协备案,省科协视情况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交流活动资金的,省科协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科协、审计机构、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算、评审、审计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国际人才是指境外人才、具有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人才,并且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创新等相关领域的工作。
(二)学者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创新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原则上应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产业专家是指在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