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我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推动全省科普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号)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 2016-2020年)》(琼府办〔2016〕2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地理信息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和新媒体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组织领导。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2.有工作制度。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3.有科普活动。能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法》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示范作用。
4.有工作队伍。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有经费保障。具有科普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6.有网络科普。建有科普教育内容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及程序
1.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科普教育基地。
2.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由市(县)科协或省级学会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直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科协申报。
3.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科协或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盖章并附电子版。
4.申报时间:每年1月至6月。
5.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为省科协科普部(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9号楼7楼,邮政编码570203,电子邮箱:pjb714@126.com)。
第七条 组织评审和认定。省科协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经省科协审议批准,省科协网站公示,发文命名为“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60天;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针对基地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其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新媒体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3次。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 “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省科协指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协报送本单位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图片、视频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科协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省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4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挂牌。省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六条 取得“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科协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海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4)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