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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 2019/10/18 9:36:51 | 阅读:16675 |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文件精神,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等)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派、自费到国(境)外留学,且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国(境)外工作回国的人员,适用本条件。

上述人员不包含在职在编公务员和在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外籍人员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对应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四条 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实行科学分类评价。

(一)基础研究人员以科学发现和学术成就评价为主,评

价考核侧重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1.基础研究的创新性,产生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获该领域行业认可情况。

2.发表论文质量及影响力。

3.组织(承担)、完成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情况。

4.获得基础研究领域国际性、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奖励和表彰情况。

5.学术影响力情况。包括:特邀学术报告或讲学、组织重要学术会议、参与重要国际合作研究等。

(二)应用研究人员以技术创新性及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评价为主,评价考核侧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发明创造与应用推广情况。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1.应用技术研究的创新性,在该领域国际、国内技术水平先进性。

2.应用技术研究论文发表情况。

3.发明创造情况。包括发明专利、新品种、新产品等的授权数与实施情况。

4.组织(承担)、完成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应用研究类科研项目情况。

5.获得应用研究领域国际性、国家级和省部级等奖励和表彰情况。

6.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研究情况。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以科技咨询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评价考核侧重其战略决策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等。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1.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2.研究报告质量高,在咨询研究理论方面取得较大影响力原创性成果。

3.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情况。

4.研究咨询报告被采用后,落地实施情况及市场和社会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者,经调查核实,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积极为各类社会人员提供科学普及、技术培训等社会服务,申报正高级要求任现职以来服务时间不少于16小时,申报副高级要求任现职以来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中级及以下不做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具有系统和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

3.能指导副高级以下研究人员(包括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

(三)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期间,具备以下任何2款: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省级重点项目1项。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第1名)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现转化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1个(项)或省级2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2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进入规模化生产。

6.主持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转让达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利润30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上;或节约成本1000万元以上。以上均需提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单位的证明。

7.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5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规划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实施3篇以上。

8.独立完成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以上(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并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被SCI、EI期刊收录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SCI、EI期刊收录4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

(四)破格条件

1.资历破格。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同时满足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一区论文2篇或SCI二区论文5篇以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二等奖第一完成人2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现转化应用;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2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3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进入规模化生产;或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以上。

2.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在基层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同时满足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可破格申报。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和Cell发表本专业相关SCI论文1篇,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的;或主持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3亿人民币以上的;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国务院采用的,可以不受第三章第八条研究员申报条件限制直接破格认定为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员资格。

2.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能解决科研中较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

2.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具备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

3.能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及硕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

(三)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期间,具备以下任何2款: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1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审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1个(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1个(项)以上。

6.主持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实际应用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转让达500万元以上;或产生利润100万元,税收20万元以上;或节约成本500万元以上。以上均需提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单位的证明。

7.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规划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实施1篇以上。

8.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以上(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SCI、EI期刊收录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二区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

(四)破格条件

1.资历破格。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同时满足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二区论文2篇以上或本专业相关SCI一区论文1篇以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1个(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2个(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

2.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在基层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同时满足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相应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有较系统的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2.掌握本学科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能独立进行课题设计和制订研究方案。

3.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推广经验。

(三)业绩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以下任何2款。

1.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厅级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2.参与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3.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工作并取得阶段性项目总结报告1项以上。

4.参与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5.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6.参与编著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同时满足助理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期刊发表论文并被收录1篇以上。

2.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并通过验收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4.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

第十一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非本专业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非本专业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研究实习员。

(二)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基本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至少参与1项研究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撰写一篇科研工作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学术水平专业论文1篇。

第四章 留学回国人员认定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认定研究员、副研究员专业技

术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国(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在国内已取得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4)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6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国(境)内、外获得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4)在国内已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4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业绩条件

1. 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代表作需通过国际同行的通讯评议),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并获得1项以上国际知名奖项。

(2)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且工作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在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或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大区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技术负责人。

4)主导过境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项目经费在20万美元以上或相当),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或负责过境外中型科研或工程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美元以上或相当),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5)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收录一区论文2篇或IF>20的论文1篇以上;或SCI收录二区论文5篇以上;或SCI收录论文3篇以上,且在国(境)外出版过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际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 

2. 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学术技术成果获得国(境)外同行认可。

2)在国(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讲师、访问学者1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参与过国(境)外科研或工程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美元以上或相当),科研、工程技术经验较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4)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收录一区论文1篇以上,或IF>10的论文1篇以上;SCI收录二区论文3篇以上;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且在国(境)外出版过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际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学术期刊”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限正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申报人均需提供省部级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查新站)出具的核心期刊论文收录证明。被SCI、SSCI、CSSCI、EI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SCI收录期刊分区按照中科院JCR大类分区,申报人需同时提供省部级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查新站)出具的论文被SCI收录(内容含JCR分区)、SSCI、CSSCI、EI收录检索证明。“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不含编著。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国家级研究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的研究项目。“省(部)级研究项目”,是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含海南省科协青年科技英才创新计划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重大专项。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由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获得科学技术奖、专利或制(修)订标准,是指一级证书或标准有署名者。

第十六条 SCI收录论文认可排名第一(包括共同第一)或通讯作者(包括共同通讯作者)的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只认可本专业相关SCI三区以上论文,且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超过2名的论文按系数折算。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只认排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不予认可,通讯作者超过2名的论文不予认可。Population data、Correspondence、病例报道、综述类SCI只认可本专业相关SCI二区以上论文,SCI二区以下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折算。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基层”是指工作驻地在海口市以外的市县及以下从事科研、科普、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研究工作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称“境外知名高校”,是指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100名的境外(含港澳台)高校。

第十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按本办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仅限一次,经初次申报未通过评审者,须按常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不得在同年通过其他渠道申报留学回国人员评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按第三章相应级别申报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取得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表述,是指以教育部学位认证书载明的取得学位时间起算。如: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为2018年5月并即行参加工作,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应在连续工作至2019年6月后申报,若此期间有中断就业状态,则应以连续参加工作时间累积计算至规定年限方可申报相应级别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重要项目的有具体编号的子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可视为项目主持人/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可在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申报低一级职称时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用于转评申报。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时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得再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申报职称所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评审通知的落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水平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申报研究实习员和助理研究员外语免试。申报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语免试。不属于外语免试范围的科研人员,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并取得3级或以上等级合格证书。原已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77号)和省科协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科协〔2017〕8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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